小鹏P7行车记录仪数据丢失 车辆紧急制动
- 投诉编号:【1275303】
- 投诉时间: 2024-11-05 15:28
- 投诉品牌: 小鹏汽车
- 投诉车系: 小鹏P7
- 投诉车型: 2023款 P7i 702 Pro
投诉内容
一、关于行车记录仪问题事实:在发生车祸前与发生车祸后行车记录仪影像完好,而发生车祸的关键一分钟影像缺失。对于小鹏汽车所回复的“由于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行车记录仪消失是正常现象”,表示坚决不认可。行车记录仪作为小鹏汽车P7i的附属部件,属于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鹏汽车在宣传中多次强调行车记录仪这项功能,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卖点。然而,在此次事故中,行车记录仪关键影像的消失,极有可能是由于安装部位、线路存在设计缺陷,使得在事故发生时容易因碰撞等情况而脱落或损坏;或者是因为软件设计本身不合理,导致在特定情况下记录中断。行车记录仪的消失对我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后果。由于无法提供事故责任判定的关键证据,我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处于不利地位,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压力。鉴于以上情况,我认为小鹏汽车应当对行车记录仪的质量问题负责。我要求小鹏汽车对行车记录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改进,确保其在未来的使用中能够稳定可靠地记录车辆行驶信息。同时,小鹏汽车应当赔偿我因影像缺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二、关于车辆紧急制动问题2.1根据小鹏汽车所反馈的行车数据”,车辆在2024-9-2812:16:05紧急刹车,加速度达到最高值-6.5m/s2,在2024-9-2812:16:05~12:16:09加速度一直为负数,最低值为-3.48m/s2。GB/T20608《汽车用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ACC)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中规定,操作限制方面,ACC系统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3.0m/s2(以2s的长度按采样值求平均)。这一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车辆在自适应巡航控制模式下,能够以较为平稳和安全的方式减速,避免急刹车对驾乘人员造成不适和危险,同时也考虑到与其他车辆的行驶协调性。在上述案例中,车辆在相关时间段内的加速度明显超出了标准规定的值。并且在上述行驶期间车辆均处于ACC模式。2.2在2024-9-2812:16:05驾驶员有踩加速踏板行为,加速踏板信号强度为3%;在2024-9-2812:16:07~12:16:08,驾驶员有踩加速踏板行为,加速踏板信号强度为33%。一般情况下,当驾驶员踩下加速踏板时,车辆应根据加速踏板信号强度增加动力输出,实现加速。然而,在上述踩加速踏板行为期间,车辆加速仍为负值,车辆也并未实现加速。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ACC优先级大于驾驶员操作。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中附录A中明确表示,对于驾驶自动化等级2级及以下的动态驾驶任务后援为驾驶员。驾驶员的操作应该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出现上述情况可能是极有由于系统故障、信号传输问题或者软件算法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的。上述问题可以推测出小鹏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驾驶风险。2.3根据小鹏汽车所反馈的行车数据”,车辆在2024-9-2812:16:10~12:16:11。车辆原始行车数据消失。根据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4.3EDR记录功能要求4.3.1存储介质要求EDR数据应记录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4.3.5断电存储要求在碰撞发生过程中,如车内供电回路由于碰撞事件导致无法正常供电,EDR系统自身应具有供电能力,此供电能力应满足在单一方向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当所有相关点火回路(如具备)在断电后(150士10)ms内全部展开时,EDR系统应至少能满足记录T0之前的全部数据和T0到断电之后(150±10)ms的数据的需要,并满足5.3.5的试验要求。”2.4车辆行车记录仪时间标定与行程数据时间标定不一致,增加了对事故还原的难度。2.5在2024-9-2812:16:07,根据数据反馈,前车目标编号由59变为255,前方已经无车辆,车辆处于ACC模式,但是车辆并未加速。综上所述,车辆在上述情况下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对驾驶员的安全和驾驶体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投诉回复
小鹏汽车厂家回复:鹏友您好,关于您反馈的情况由五龙山门店对接处理,请您保持与门店沟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