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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福特福克斯更换变速箱后有异响现象产生

  • 投诉编号:【224574】
  • 投诉时间: 2017-10-20 12:34
  • 投诉品牌: 长安福特
  • 投诉车系: 福克斯
  • 投诉车型: 2012款 1.6 自动 风尚型 两厢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13年07月06日在4S店购买产地重庆的福克斯轿车一辆,行使里程19000公里左右,在4S店的售后服务部更换变速器油封。当时故障是变速器漏油。2015年11月09日,行使里程33000公里左右,在4S店的售后服务部更换全新变速器总成。当时是在车辆行使过程中,显示变速器故障,无法进行挡位操作。2017年10月08日,行使里程66000公里左右,在行使过程中,车辆发生异响,联系4S店的售后服务部进厂检修。同时,我这边通过电话与厂家沟通,给我的初步答复是2015年11月09日更换的变速器总成享受工厂的延保政策,但是,仅限于变速器总成内的离合器、输入轴油封、标定程序这三个零件,其余的零件不享受。(工号068告知我享受延保政策)我的诉求是:1、工厂根据受损零部件的状况出具鉴定结果,并提供书面的售后服务解决方案;2、2015年11月09日更换的变速器总成质量是否合格,其质量有没有低于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请工厂提供该零部件的合格证明文件。3、更换的全新变速器总成的质保期是如何计算的?与4008877766客服电话的沟通,为何更换全新的变速器总成而只是离合器、输入轴油封、标定程序享受工厂的延保政策,其余的不享受?如果当初只是更换离合器、输入轴油封、标定程序这三个零部件中的某一部件,就能解决当时变速器的故障,我接受工厂的延保政策。但在2015年11月09日更换的是全新变速器总成,我不接受变速器总成里只是部分零部件的延保政策,这样的售后服务政策对我消费者是极大不公平,这也是工厂赤裸裸的强权和霸王服务条款。4、2015年11月09日更换的全新变速器总成的售后服务是否适用以下文件之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5、在整件事的处理过程中,相对于工厂的服务,作为消费者的我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待遇,我听到最多的就是:工厂就是这样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投诉回复

长安福特厂家回复:已安排湛江广物福昌4S店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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