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五菱之光4S店拒绝保修
- 投诉编号:【124240】
- 投诉时间: 2016-01-18 19:50
- 投诉品牌: 上汽通用五菱
- 投诉车系: 五菱之光
- 投诉车型: 2013款 1.0L 实用型
投诉内容
我叫文龙2014年在湖北宜昌当阳购买了五菱之光汽车,与2015年7月在广东惠州市出现质量问题,服务站和厂家以那天下暴雨发动机有可能进水为由拒绝保修,现在案件已经在法院审理中,对方提出是非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不宜保修,我叫对方举证,对方就说我的车不能享受全国联保,必须到购买地保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这项规定结合,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三;三包凭证上面厂家授权的服务站已经将惠州市柳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列入代修理合同授予惠州市柳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我惠州地区的指定代修理服务单位,所以必须承担保修责任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告(惠州市柳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该承担三包义务中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厂家这种行为质量网应该给于严惩。《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这项规定结合,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三,三包凭证上面厂家授权的服务站已经将惠州市柳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列入代修理合同授予惠州市柳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我惠州地区的指定代修理服务单位,所以必须承担保修责任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柳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该承担三包义务中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厂家和服务站不给我质保期内的车辆保修我认为车质网应该严惩,并且发布至各大网站予以公布,如果厂家给于维修可以不予追究。
投诉回复
上汽通用五菱厂家回复:经与4S店核实,该车故障属于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坏,不属于质量问题,服务站无法进行三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