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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通用别克昂科威4S店虚假宣传

  • 投诉编号:【122287】
  • 投诉时间: 2016-01-04 21:56
  • 投诉品牌: 上汽通用别克
  • 投诉车系: 昂科威
  • 投诉车型: 2016款 28T 自动 四驱全能旗舰型

投诉内容

我的上汽通用别克投诉路--一个欺诈消费者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真实故事经过长时间精心挑选的号称百年品牌别克昂科威2016款28T全能旗舰车型,从11月29日起、本是一个结束漫长选车、等待用新车的喜事,结果是4S店“广东物资君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欺骗我的一段让人呕心,精神严重损伤的经历。现投诉4S店“广东物资君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物资君豪)的欺诈销售和上汽通用汽车公司虚假广告宣传2项违法行为:1、广东物资君豪明知没有28T全能旗舰车型,却还给我签订订购单的4S欺诈销售手段。2、下订后没有任何信息反馈、面对我的询问答应的事也从不主动回复、全部是应付我的电话了事的极恶劣的4S服务态度。3、别克将15年8月刚推出的且在官方网站上、广州车展上、各4S店正式的产品手册资料上火热宣传的新车型,却不能提供实车和型欺骗消费者,在4S店无法交付且在我打800投诉时才告知确实已停产的虚假宣传。4、在别克客服知道广东广物君豪4S店的明确地址及路牌号,联络人信息后,却查不到4S店信息,也不及时告诉我却听信4S店说我不是他们的客户的无赖式工作精神。面对广东物资君豪4S销售欺诈和不理不睬的服务态度、上汽通用别克虚假广告宣传的违反行为,我的精神已尽崩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20、45、48、55、56条的规定,我想问问上汽通用汽车的总经理王XX同志,代表上汽担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理事的胡XX同志:上汽通用汽车如何解决和处理这个欺诈消费者的严重违法行为?这就是世界500强的上汽集团的企业文件吗?这就是别克对批准4S店的营销策略吗?这就是100多年的别克品牌吗?象上汽集团这样发展,象上汽通用这样销售、象别克4S店这样欺骗消费者、忽悠消费者的投诉,请从党性和法治精神的高度回答我,科学发展如何发展?法制社会如何建设?诚信社会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建设?投诉时间:2016年1月4日(初次向上汽通用800投诉为2015年12月28日)投诉主要诉求:1)按订单约定交车;2)在别克官网上或全国公开媒体上书面向和所有消费者我道歉;3)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5、48、55条从订车之日算起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元/天;如果涉及到元旦前后的保险费上升,也相应索赔。4)请求工商部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要求罚款上述2家公司并在工商网上公布其不诚信档案。附订车及投诉经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条文。附订车及上汽通用投诉经历:广东物资君豪4S是这样做昂科威销售的!上汽集团是这样做世界500强的!上汽通用是这样做汽车宣传的!别克是这样做客户投诉的!从2014年初开始想转换旧车关注新车开始,从福特撼路者到国产锐界,再到大众途观,再到全新汉兰达、再到通用昂科威和科帕奇,还有后来的JEEP国产自由光,进了几个群,试了好多车型、走了不少4S店,问了许多关于昂科威28T全能旗舰车型的信息,一路走来,综合权衡后,最终在11月29日与广佛圈的12位朋友们在广东广物君豪下订了面世1年有余、宣传火热的昂科威2016款28T全能旗舰车型。2015/11/28周五10位有空的朋友先订了10台车,我和另一位11/29号有空去一起订了2台车。2015/11/29我们联络和接待的是上汽通用别克广州4S店广东物资君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广物君豪)的大堂罗经理,及销售服务人员经过上午2-3小时的试车,看旧车,谈价格及付款等,最终定下订两个和办订车手续,交预付款,本是很高兴的事情,从此以为只等交钱换新车,元旦可以用新车,后续不需为选车烦恼,可以安心用车、工作了,殊不知被带进了一个无车的圈套,落差之大、整得人心不安,失望至极、精神一下几尽崩溃,如下经历历在目,不堪忍受。11/29日,与罗经理谈妥旧车价格、新车价格、新车信息及付款方式、交付条件后,他安排吴先生订车并签了《别克汽车订购意向书》(订单No.0006076,订车人即甲方薛小姐,联络人:戈先生),交了2000元预付款,订单上写明车型昂科威2.0T全能旗舰,(我补充写了28T2016款),1个月内交车,置换旧车价格39000元,置换补贴6000元,通知新车时交二手车(二手车行驶证吴先生已复印存档)。当时问1个月有无问题,吴先生回答说广东广物君豪很有实力,下单后2-3天就知道了。12/20我们朋友圈有说有1-2部车到了的,我的车没有任何信息,于是打电话给问吴先生我的车怎么样了?1个月交车有无问题?吴先生说没问题已发车了,只是车架号要查一下,我说都发车了怎么没车架号?周日厂家不上班,要下周一上班才能查不到,查到会回复。12/22不放心吴先生所言,发短信给罗经理,请确认一下状态,他说在上海要我问销售吴先生。12/24通过手机加了吴先生Q,确认交车有无问题,无任何反应和回复12/26一周过去、没任何消息,再向吴先生问车的信息,说还没有车,我说上周日你说已发货,你答应确认后再回复,怎么会这样且从不主动回复?他说现在周末厂家没上班,下周一查到信息再回复。12/28周一没接到回复,快中午了又打吴先生电话问结果,还是回复没车,却要我买高配(注:多1万2元),说这个可能要停产,我说怎么可能?我29号订车时,你都说过2-3天就知道且保证1月内交车没问题。我说你态度很不好,从来都不主动打电话告诉我任何情况,答应的不回复,都是我打电话才应付。后来我要他给我发给车厂的订单及车厂回复的交期。他说在外面办事,下午3点后回到公司再回复,后来通过短信联络就是不给向车厂下单及确认交其的信息。12/28,中午我有点心烦和真的不放心了,于是给别克打8008202020(工号134068)客服投诉电话,告诉了4S店名称和地址及订车经历,客服说我订的车型早已停产了,4S店应该知道的,11月29号还在接单很奇怪!我说你们官方网站有这个车型且在宣传,且我在选车过程中在广州所有4S店问这个车型(我一直只问这个车型)没任何人说过停产的事,只是说订车的比较少交期要1个月,这样看来别克和4S店都在欺骗消费者?她说会向经销商反馈并处理,我说吴先生答应下午给我向车厂发的订单信息,你先别说,我确认了再给你打电话。12/29日,下午通过短信问吴先生订单的事,他不给也不回复了。到下班后回短信不提向车厂下订单的事只是说没车,又建议我买高配,问黑色要不要,后来短信来回了好久,我说要打别克800电话及12315投诉,他说你去投诉吧。他最后说短信回复说报告经理了。12/29日,于是发短信给罗经理,也只是说没车,没有结果12/29傍晚,在没有4S店回复结果和无法再确认下去的情况下,于是再打电话给8008202020将情况告知客服(工号134068),800说不能查4S向厂家的订单信息,只是说车型28T全能确实停产了,所有4S店应该知道。于是可以确认11月订车是骗局了。心有不安感觉。别克的客服答应是24小时内用021-505XXX回复我。12/30早上02150554570回复,只是再次询问4S店信息,所以明确告诉他是广州市机场路888号“广东广物君豪”,他查到有这家4S店在888号的广东汽车市场内。答应说与4S沟通后回复。下午没有回复,于是打回02150554570,说已联络4S店了,已与他们大区经理都沟通了,会找我协商处理的,我说没人找,他要我等。12/30晚4S没有动静,于是再打800电话,告诉他没有4S店的人没联络我,于是问了我订车信息:订车人,联络人,4S店大堂经理(罗嘉銮)及销售人员(吴秋宇)姓名,广东物资君豪别克汽车认购订单N0.0006076.说会再联络要求4S回复。我说给2天时间提出解决方案,没有的话向12315及汽车协会投诉。他说会转给4S店及时处理。2016/1/1要求的2天过去,杳无音讯,于是在下午3:00打电话给800,接电话的人却告诉我说,查到的是“广东广物君豪”不承认有我的订车信息,说我不是他们的客户,我说难道广州机场路888号的广东汽车市场还有几个“广东广物君豪”?他说不知道,他查到的是“广东物资君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难道在4S店内都有人冒用公司的销售和印章的可能,这也太嚣张和不可思议了吧。且我说信息你们都问清楚了,查不到?为什么没人告诉我?我与他核对了订单和预收款单上的公司章,名字是完全一致的。于是他没法,又要了4S店大堂经理(罗嘉銮)及销售人员(吴秋宇)的电话,说再去确认和协调。注:1月1号短信联络其它别克4S店,还是说有这车型的,只是时间要长点;2016/1/2晚上再打电话800(工号134266)进度和结果,说别克负责投诉处理的只是周1-5上班,要等到4号才处理。2016/1/4没有任何回馈信息,表明上汽通用和广东物资君豪根本还没有意识到欺诈销售和散布虚假广告宣传的严重性质,我彻底失望!以上将继续,直到上汽通用及4S意识到违法的性质并诚恳妥善解决为止!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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