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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震器执行两种不同保修期限是否合法

我于2012年7月20日,在铁岭市北方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长安铃木4S店,消费692元进行了己有长安铃木雨燕双后减震器的更换。长安铃木4S店当时和现在仍然承认所更换的双后减震器是原厂部品,但就是这样的原厂部品,却在2013年6月18日,使用最多不到11个月,累计行驶里程不到一万五千公里的情况下,再次出现严重漏油现象。我自然想到该部品减震器应该会在保修期内,但是令人失望的是,长安铃木4S店的工作人员向我告知:整车的原厂减震器的保修期限是两年且累计行驶里程在六万公里内;而经过自费更换的全新原厂减震器的保修期限却是只有半年且累计行驶里程只有一万公里。这里我不能理解,同样出自长安铃木的原厂部品减震器,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保修期限规定?除非被告能够拿出质量监督部门认同这种做法的证明,否则,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导致我失去了应有的享受保修权利!我投诉到铁岭市消协,铁岭市消协调解无效(4S店让我再消费460元可更换,我没有同意),我已经准备向法院起诉,但真的不知道厂家的规定到底违反了哪条法规,请专家赐教。没有人会花最低2000元请律师去打700元的官司,因为不论输赢,败诉方都不必承担律师费,这也是老百姓不愿果敢走向法庭维权的原因!

2013-06-22 22:16 钟馗捉鬼

专家答复

您好!关于您说的问题,目前像这种情况国内法律法规条文还并不是非常完善,没有相应的条款或标准。关于质保期内索赔的配件基本上所有的厂家都会规定与整车质保期时间一致。也就是说打比方今天您的车刚刚索赔的水箱,结果第二天就坏了,但恰巧第二天您的车已经出质保期了,厂家就不再负责了。建议您可以直接到中国汽车质量网进行投诉维权,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建议仅供您参考,附投诉链接供您参考:https://www.12365auto.com/complain/complain_index.aspx

2013-12-1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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