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汽车“补充协议”当心出尔反尔
事由李先生以团购方式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代理购置合同》,通过该公司购买一辆奔驰C180轿车,合同约定总价24万元。没想到,一个多月后,李先生陆续收到公司发来的两份“补充协议”传真,让李先生看后大跌眼镜,其中24万元的车价变为24.3万元,车子颜色由白车黑内饰改为灰内饰,原本承诺附送的物品都被取消,同时要求李先生前往店里提车。
因为已支付1万元定金,交涉未成的李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8万元,退还1万元定金。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解,提车地点在福建泉州,当时已向李先生口头释明。公司两次发函变更车辆价款、颜色和提车地点均事先与李先生电话沟通并得到了确认。李先生自己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提车,造成合同没有履行,责任应由其自负。
【点睛】汽车销售公司虽将合同变更的内容发函给李先生,但无法证明李先生同意变更,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定金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在此法官提醒,购车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要求合同中明确列出车辆品牌、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以及颜色、内装等,防止“货不对版”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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